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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服务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9-08-16   浏览次数: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精神,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增强专业服务支撑能力,市场化配置创新创业资源、系统性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提升“四个一批”成长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是指郑州高新区为支持和规范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而免费发放的记账式实名权益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按支持对象分为高质量发展券、创新创业券。高质量发展券支持对象为区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创新引领型企业,含独角兽(培育)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券支持对象为区内通过国家或河南省备案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含)以上双创载体及入驻创业团队、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资金来源为郑州高新区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监管须遵守政府财政资金使用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投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主管财政、科技、招商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局、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局、创新协同中心、园区运营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政策的研究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发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创新发展局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局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察审计局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工作的监督,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业务情况配合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运营主体。创新协同中心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运营主体,负责辖区内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的征集、管理,具体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发放情况的汇总登记、交易及成果备案,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兑现、信息发布、查询、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推荐机构。各园区运营中心为本园区内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申请者的推荐机构,具体负责本园区内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日常监督服务工作,会同创新协同中心开展兑付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补贴范围

第九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新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创新引领型企业:在高新区注册、正常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独角兽(培育)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或河南省备案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及入驻创业团队。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入驻创业团队须由所在创新创业载体评审评估后择优支持。

(三)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引领型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发平台。

(四)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引领型机构,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支持范围

(一)高质量发展券

1.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路线图所对应的专业化服务范围。

2.优先支持海外并购布局咨询等企业战略咨询、上市挂牌咨询辅导、科技金融、科技服务、通过代理机构获得PCT专利国外授权、知识产权贯标、专利导航和布局、标准创制、财税规划等专业化服务范围。

(二)创新创业券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所对应的专业化服务范围。优先支持高企认定、技术查新、财税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项目申报、技术研发合作、技术转移、技术检测、仪器设备共享、资质认定、融资担保等专业化服务范围。

2.支持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购买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专业化服务,支持其对在孵企业和入驻创业团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优先支持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大赛、融资服务等项目。

3.支持市级(含)以上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购买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不予支持的专业服务范围包括:室内外装修类服务、基础建设、基建设备购买及租赁类服务、产品及设备购买、工程造价咨询、仓储类服务、市政基础建设及检测类服务、车辆租赁、交通运输类服务、建筑劳务类服务、学生教育及考试培训类服务、养殖类服务、餐饮及娱乐类服务、消费品购买及租赁类服务、医疗服务、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强制检测、商业性技术检测等与企业创新发展无关的服务 。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支持额度

(一)高质量发展券

推荐机构根据企业成长路线图,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确定申请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券发放额度,在每一个申报周期,核定额度如下:

1.独角兽(培育)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潜在)瞪羚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90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80万元。

4.前三项额度不相互叠加,取最高支持额度。

(二)创新创业券

1.推荐机构根据申请企业成长路线图,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确定创新创业券发放额度,在每一个申报周期内,经备案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创业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推荐机构根据辖区内申请创新创业券的双创载体、创新引领型机构运营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签订新的年度考核目标,确定创新创业券发放额度;推荐机构根据辖区内申请创新创业券的创新引领型平台运营情况,确定创新创业券发放额度,核定额度如下:

(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

(2)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70万。

(3)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

(4)前三项额度不相互叠加,取最高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2019年公布第一批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名录库及不支持的专业服务项目清单。后期将根据高新区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调整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门类。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不得以同一服务内容重复申领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


第四章  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对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申请者提供战略咨询、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财税服务、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事代理机构、各类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双创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等。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入驻条件

(一)服务机构运营时间1年以上或已成功服务企业50家以上,注册在高新区,具备相关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愿意接受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相关机构管理。部分服务机构还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持证人员不少于3名。

科技咨询机构:上年度成功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省级以上企业资质及项目申请等服务不少于20家。

财务记账机构:具有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年度成功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5名。

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相关资质,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

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国家计量认证标志)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服务业绩,注册会计师不少于7名。

(二)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区外优秀服务机构,可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列入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范围。与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签定过战略合作协议的服务机构优先予以考虑。

(三)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支持的每项服务至少有3家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供申请者自主选择,个别特殊领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征集后分批择优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须向运营主体提交申请以及资质、服务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运营主体审核,报领导小组终审后,在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期满后获取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供应商资格。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申请方式为随时申请,每半年审核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有效期为2年,每年发行量不超过1个亿,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有效期内发行总量不超过2个亿,逾期未兑换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按照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兑现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

第二十一条  各推荐机构负责本园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推荐机构年底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预算额度,领导小组结合各推荐机构当年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实施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其下一年度的预算额度。财政金融局根据确定的额度进行预算管理。首次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机构上报的需求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者在认真阅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填写自愿遵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承诺书及《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申请表》,并向推荐机构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及发放。各推荐机构组织审核各园区企业、双创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的申请资料。申请者与推荐机构进行深度沟通,制定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使用方案。推荐机构确定支持的服务类别及额度,及时在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上公示受理结果,公示期3天。公示结束后,由推荐机构按照使用方案登记发放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

3.使用。申请者获得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后,在郑州高新区公示的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申请者与服务机构按照使用方案签订服务合同,并及时向推荐机构备案登记。专业服务机构完成服务活动后,需及时向运营主体单位登记服务成果及金额。

4.兑付。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兑现方式为评价后每年兑现2次。服务机构按要求向运营主体提交收到的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营主体、推荐机构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兑现材料进行核实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由推荐机构协助运营主体兑现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监察审计局对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在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申请、兑付过程中,企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与申请者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资金。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诚信记录,企业永久不得申请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永久不得担任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维护申请者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申领发放、使用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服务机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密的单位和人员,造成侵害企业、服务机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具体由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1.郑州高新区企业成长路线图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应用范围

         2.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受理审核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3.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入库管理细则(试行)

         4.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兑付实施细则(试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