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5日,由郑州高新区枫杨园区运营中心组织的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解读会在郑州高新区创业中心成功举办,我院财务人员参加此次解读会。
此次解读会由河南富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河南省高企中原行宣讲团财务专家刘福平老师主讲。刘老师分别从省级研发费用奖补政策、郑州市研发费用奖补政策、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及加计扣除政策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我院作为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路径。
附:研发费用后补助简介
研发费用后补助,包括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适合各类企业)、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适合科技型企业)及郑州市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适合规模以上企业)。
注意:前两者可以同时申报,第三个无法与前两者同时申报。
一、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申报流程
(1)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2)河南省企业研发投入预算备案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月份前后)
(4)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10月前后)
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豫财科〔2017〕166号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一)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要求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三)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四)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规上企业享受河南省研发费用后补助,还需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其他流程与上述一致。
二、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申报流程
(1)相关知识产权
(2)备案郑州市科技型企业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月份前后)
(4)成立一年以上,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9月份前后)
补助额度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政办 〔2019〕27号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含)的科技雏鹰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到1亿元 (含)之间的科 技小巨人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到10亿元 (含)之间的科技瞪羚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研发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补助600万元。
三、郑州市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申报流程
规上企业享受郑州市研发费用后补助,只需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即可申报。
补助范围及标准
政策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政办 〔2019〕27号
(一)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纳入统计。
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 (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 (含)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10万元 (含)—50万元之间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 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于纳入统计、研发费用在100万元 (含)以上、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和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根据企业研发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情况,市财政按照研发费用1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 企业,补助额最高80万元;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 (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类的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 (工程)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三)实施研发投入增量奖励政策。
经统计部门核准,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 (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费用不到1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新增100万元 (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新增2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