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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25-03-28   浏览次数:10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明确提出这些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拖延检验、验收;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大型企业

大型企业违反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八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3/content_70154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