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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关于《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167

一、背景和依据

为实施开放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明确提出了:研究制定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目的意义

推动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建设极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迫切需要科技创新的支持。然而,我市仅有1家“双一流高校”郑州大学,中科院系统院所没有1家在我市乃至我省布局。面临我市高端科技资源不足、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有待提升的现状,迫切需要集聚中科院系统院所、双一流高校等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在我市设立面向产业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弥补高端科技创新资源不足的短板,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六章,分为25条,重点围绕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管理、建设扶持、绩效评估等方面制定政策。

(一)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主要是说明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第二章是建设条件。共5条,主要围绕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行体制机制、所需条件以及管理模式进行说明。

运行机制方面: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建立开放、灵活的引人用人机制,自主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工资;建立绩效匹配、激励有效的薪酬体系。

申请条件方面:主要参照了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条件,规定了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管理模式方面:明确了由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自主运营管理,实施领导小组指导下的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

(三)第三章是建设扶持。共9条,包括资金支持、土地保障、税收优惠、绩效激励、人才引进等系列扶持政策。

资金支持方面:对利用财政资金组建的,分三种情况:一是对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初建期内,可给予最多5年的开办运行经费支持,根据研发人员规模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二是对县(市、区)、开发区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对开办运行经费可按1:1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联动支持;三是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对利用非财政资金新组建的,市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土地保障方面: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在使用科教用地、新型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方面,可配套一定比例的餐饮、公寓等配套生活性服务设施。

税收优惠方面:新型研发机构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可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其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绩效激励方面:新型研发机构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人才引进培养方面: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人才引进,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郑州市“智汇郑州”人才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并支持其在郑开办研究生院、二级学院等办学机构。

承担项目方面:规定了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各类科技项目时,自筹资金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

(四)第四章是绩效评估。共4条,主要说明了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每年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针对不同的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以加强对成效显著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持续的支持。

(五)第五章是责任与监督。

(六)第六章是附则。

四、适用范围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郑州市,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二)主要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工作;应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创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注册当年能够获得研发经费保障,以后每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六)具有创新的体制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灵活的人员激励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解读部门:郑州市科技局

联 系 人:郑毅

联系电话:0371—67174566

原文链接:关于《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