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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来源:   时间:2023-03-31   浏览次数:1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依据项目成果获奖、技术转移示范引领、促进技术交易等情况,对全市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奖补采用后补助的方式。适用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各开发区、市辖区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奖补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领域、新兴产业领域、未来产业领域,加强前瞻布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推动产生一批标志性重大成果。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年度累计登记额分别为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1亿元(含)-10亿元的、10亿(含)及以上的,按实际到款且不超过核定技术交易金额最高1%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支持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建设,支持其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事业类、社会化登记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对其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提供上年度(或上一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补助申报。累计登记额在10亿元以下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款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累计登记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由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评审确认。

登记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以及经审核评审同一家单位累计补助低于0.5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申报。提供获批的文件或确认公告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申报。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导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郑州市科技计划失信名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际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研究团队个人的奖励,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分配。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条取得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科技人员薪酬奖励、装备调试费及条件建设等有利于科研创新活动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