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对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的规范化管理,现将《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2.《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1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项目成果获奖、技术转移示范引领、促进技术交易等情况,对全市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奖补采用后补助的方式。适用于注册地在有关开发区及市辖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奖补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领域、新兴产业领域、未来产业领域,加强前瞻布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推动产生一批标志性重大成果。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年度累计登记额分别为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1亿元(含)-10亿元的、10亿(含)及以上的,按实际到款且不超过核定技术交易金额最高1%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支持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建设,支持其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事业类、社会化登记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对其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提供上年度(或上一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补助申报。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款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由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评审确认。
登记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以及经审核评审同一家单位累计补助低于0.5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申报。提供获批的文件或确认公告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申报。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导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郑州市科技计划失信名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际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研究团队个人的奖励,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分配。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条取得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科技人员薪酬奖励、装备调试费及条件建设等有利于科研创新活动的支出。
第十九条 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郑科规〔2019〕2号)、《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郑科规〔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惠民计划”)是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对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的规范化管理,根据《郑州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在郑州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及成果的推广,提升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让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生。
第三条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任务:支持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提升先进适用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成效。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适用于注册地在有关开发区及市辖区(以下简称“各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绿色低碳、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内容包括: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面向基层的重大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及常见多发疾病防治、中医药特色传承、养老科技及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儿童康复诊疗、数字化诊疗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新型医疗器械、设备的示范推广。
(二)绿色低碳领域。优先支持绿色低碳技术,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重点,支持全周期低碳减排、碳捕集利用、碳汇管理等关键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饮用水安全保障、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环境监测与监控等新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支持信息安全、社会治安方面装备、产品以及智能系统的示范推广。
(四)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领域。优先支持数字城市和社区、绿色建筑、智慧交通物流、科技文旅融合、现代教育、社会保障系统管理服务、便民惠民公共服务等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推广。
(五)现代农业领域。优先支持现代种业、畜禽健康养殖、农业资源利用和保护、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储藏流通、植物病虫害防治与农业绿色生产、智慧农业与机械装备等方面的示范应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科技惠民计划的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辖区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确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资金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辖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各辖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负责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及时向市科技局和各辖区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科技惠民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为政府关心、百姓关注、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符合年度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二)项目技术成果先进、成熟、适用,具备可推广性,技术成果产权明确清晰。
(三)项目实施目标明确,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任务具体、指标可考核。
(四)项目资金结构合理,项目承担单位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推荐。
(五)项目不涉及国家机密。
(六)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开发及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按照要求完成科技研发统计,且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
第十三条 科技惠民计划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围绕人口健康、绿色低碳、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现代农业等相关的科技领域,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并发布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三)各辖区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公示。
(五)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按评审结果择优进行现场考察。
(六)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七)项目申报单位在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按程序与市科技局、各辖区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八)市科技局依照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拨付)项目专项经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各辖区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职责,做好项目过程管理,落实项目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项目实施期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负责人要统筹考虑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等,须事前提出对项目参与单位、任务指标、实施周期和进度、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变更须满足相关申报条件)申请,经各辖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计划任务完成后或实施期限到达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结题申请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任务书。
(二)涉及科技经费合理使用、管理合规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财务数据报表。
(三)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成果应用、推广有关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说明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附件材料(包括图片、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列入项目信用管理库,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确需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明项目中止或撤销的详细理由,由市科技局研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出中止或撤销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辖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郑科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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