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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实施细则》《郑州市高能级科技创新 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6-15   浏览次数:143

各有关开发区、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实施细则》《郑州市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郑州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实施细则

2.郑州市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3612



附件1

郑州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加大基础研究投入,进一步完善科研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落实财政科技经费“包干制”,营造一流创新环境,依据《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该细则适用于高等院校、事业性质的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引导具有一定研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研发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专家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职责:统筹利用项目资金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立项,负责所立项目及资金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整体进展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以下简称“RD经费”)纳入统计、扣除市财政科技资金支出额后超过1000万元(含)的驻郑高等院校、事业性质的科研机构及医疗机构。

支持标准:对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个独立法人单位年度RD经费支出额超过5亿元(含)的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不超过400万元,1亿元(含)-3亿元(不含)不超过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不超过2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不超过1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的不超过50万元。其他医疗机构,根据其对医疗机构RD经费总额的贡献度核定支出额后,按上述档次确定项目资金。

第八条  非首次获得郑州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须比前一年增长5%(含)以上。

第九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支持的实际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确定。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项目实施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非企)、医疗机构通过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郑州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申请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RD经费》或《医院科研活动及相关情况》及相关附件。

(二)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并进行受理公示。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结合财政科技资金预算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单位名单和金额,面向社会公示。

(四)市科技局编制预算资金文件,会同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充分的科研自主权,对获得项目资金的单位,由其采取自由选题、自行组织、自主管理方式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在符合经费使用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和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在收到项目资金6个月内,应完成单位自主立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进行报备。鼓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筹经费的方式进行资金配套。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所立项目应为可纳入RD支出统计范围的项目。单个项目资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立项文件应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经费额度、项目简介、绩效目标、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40岁以下青年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立项项目总数的30%以上。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实施期间,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及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郑州市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一流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融入国家科技战略力量体系,依据《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注册地在有关开发区和市辖区的企业。  

第三条  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

(一)国家实验室(分支机构或基地)。

(二)科技部批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郑州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专家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郑州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职责:统筹利用奖补资金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和研发活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七条  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标准:

(一)对新创建或实现优化重组进入新序列成功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在郑注册的牵头单位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5年内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项目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资金总额的持续支持。作为共建单位创建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同一单位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新创建成功的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新创建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

(三)对新创建成功的大学科技园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专业化)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

(四)对创建成功的国家实验室(分支机构或基地),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

第八条  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由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统筹用于创新平台建设和研发活动。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实施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通知,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并进行受理公示。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结合财政科技资金预算情况,研究提出拟支持单位名单和金额,面向社会公示。

(四)市科技局编制预算资金文件,会同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申报通知要求按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

(二)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批复组建)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人才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产出、创新平台运行发展等;依托企业建设的创新平台还需提供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局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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